涉及差别化信贷和组合贷两项内容(副)
最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自8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高额度两项。
差别化信贷政策有两个关键条件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中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有两个关键条件,关于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和职工家庭贷款次数的界定。”公积金中心贷款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是通过对职工家庭成员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的住房产权信息查询来界定,同时,在以上三地之外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也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是指职工家庭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如,湘乡人李某和妻子在湘乡市有一套住房且已经结清住房贷款,这套住房是其家庭的唯一住房。最近他又在湘潭市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48平方米的住房,准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最新调整的政策,李某在湘潭市购买的住房算是家庭第二套住房,同时这也是李某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政策规定,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被政府公告划入拆迁范围的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标识的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该负责人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根据住房建筑面积分两种情况,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144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公积金中心已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职工家庭已在本市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及异地缴存职工持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来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都需认定贷款次数。可见,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政策定位摆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组合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部分额度下调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高额度,也是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据公积金中心统计,目前全市有1500余户缴存职工选择了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与单纯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相比,申请组合贷款可为缴存职工节约不少利息。
政策调整之前,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后,余下不足资金由银行予以补充。
8月1日后,除购买首套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组合贷的职工家庭,按原先组合贷政策进行组合贷以外,购买家庭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将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的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仅涉及差别化信贷和组合贷两项内容,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