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 日,笔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目前已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最高月缴存额上调至3290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 月31 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按照“最高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 倍的12%,最低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最低月平均工资的6%”的规定进行计算。据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70元,市直、鹤城区、中方县最低月平均工资1280元,沅陵县等11县市区最低月平均工资1130元。据此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2017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645元,两者相加即可达3290元,较上年月均增加348元;中央、省属直管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仍参照长沙市2017 年度缴存标准4668元执行,较上年月均增加632元;全市银行业机构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5484元,较上年月均减少4824元。市直、鹤城区、中方县最低月缴存额为154元,较上年月均增加18元;沅陵县等11县市区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较上年月均增加12元。另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最低缴存额为统计部门对外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最低月缴存额为548元,较上年月均增加56元。
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每年根据市人社、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