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几种现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能是依法、依政策提取,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法小广告屡禁不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有发生。据网络提供的信息,2015年仅厦门市就发生了39件长沙也发生了几十件主要是黑中介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
1、伪造重大疾病骗提。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有的现定了重大疾病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受黑中介的引诱,一些人通过中介私刻公章、作假住院证明及系列假资料,伪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件,而且都意识不到已经触犯法律,反而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提出没有错,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2、伪造危房鉴定书、建房证明资料骗揽。有企业20l5年通过黑中介就发生13件提供假危房改造鉴定书骗提,涉及到伪造全省各县危房鉴定机构的假《危房鉴定书》。
3、伪造假建房证明或假购房合同骗提骗贷。
4、伪造假离职、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骗提。
(二)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几种错误认识
政策规定了强制性的统缴、统建、统管,体现了国家强制
力。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地市级统一管理、统一设账,资金的安全性有保障。再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是法定和政策规定的事由才能提取,排除了个人的自由支配权。此外,
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特点决定了必须法定使用。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都认为是自己的资金,可随意提走,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从何而来?其社会保障功能从何谈起?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何在?
1、认为住房公积金存在银行是资源浪费。这是由对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模糊认识延伸而来的谬误。住房公积金除了法定用途别无他选,这是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而必须存在银行,是用于其他符合法定条件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绝非个人自由支取的存款。
2、黑中介、违法人员的灰色利益链。全国的骗提住房公积金事件,儿乎都离不开黑中介专职从事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犯罪人员的操纵,这个灰色利益链提取的中介赞(佣金)达l0%一30%,而真正受损失的还是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所有人。
3、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原因。有的职工家庭确因困难又不构成法定提取条件,资金在自已手上安全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其他用途。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的职权有限,不能及时、有效打击。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一般只能对单位、企业的建账、设账进行执法,对于个人的骗提、套取不能执法。
二、怎么处理违规骗提、套取
(一)追溯法律
虽然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是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如果数额达到六千元,就以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或者单位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等罪状,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骗取额度超过9万元,并构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欺诈罪判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至于罚款,将根据骗取额度处以骗取额度两倍以下的处罚。
“个人或者单位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按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完税证》等行为,此举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伪造的证件,也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防止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
(一)上海模式
上海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首个城市,上海的模式一贯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前沿,针对防止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情况,2017年2月份,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实施通知》明确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和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等具体操作细节
1、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2、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1)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2)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2)区(县)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3)获得核实结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3、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4、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时间 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其他地方经验
违规套取公积金有何处罚,非法套取公积金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禁提禁贷”。职工利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退回骗提款项,自追回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误导、参与、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3、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金事实的职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金;
(2)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监察部门;
(3)录入中心黑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用公积金;
(4)纳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如果是采取非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虽然公积金属于“自己账上的钱”,但是靠着虚假购房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不可小觑。对于缴存人来讲,可谓是铤而走险,因为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完税证》等行为,此举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切勿以身试法。
四、结语
全国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法犯罪现象数量惊人,几乎在住公积金有缴存的任何一个城市都有骗提住房公积金事件发生。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却不能做到有效衔接存在行政执法环节流失刑事案件的现象,实际是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失。针对近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行政执法遇到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认为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特别是黑中介,可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l4年4月24日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和国务院310号令。如直接适用该立法解释,对于有效遏制和加大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对行为人及时追责,保障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实现住房公积金使用依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