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从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上调至2894元。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时,个人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并严格执行“限高保低”规定,明确缴存上限和下限,规范缴存。目前,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由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确定。据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湘西自治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18.8元,其3倍为12057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447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2894元。最低月缴存额与去年一致,即保持200元不变。
根据规定,中央、省驻湘西自治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最高月缴存额为2894元。湘西自治州非公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比例依照州政办〔2010〕46号文件《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执行,但最低月缴存额与去年一致,也为200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与往年相比有所提高,为966元;最高月缴存额和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致,为2894元。
此次调整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并已通过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核批准,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