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6月30日,湘西自治州调整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高月缴存额上调至2514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在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具体操作方法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只能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同时严格执行“限高保低”规定,明确缴存上限和下限,规范缴存。
据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90元,其3倍为10470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257元,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2514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2%。最低月缴存额与去年一致,即保持200元不变。
其中,全州非公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比例依照州政办〔2010〕46号文件《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执行,但最低月缴存额与去年一致,也为200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与去年保持一致,仍为404元;最高月缴存额和今年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致,为2514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并已通过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