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大力推进法制进程的主题词。对于已经发布实施已经十多个年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言,我国公积金制度也在《条例》的引领下也逐步走向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然而,对行政执法的考察就是对一个制度强制性的最基本考量,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最重要的一环,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谨程序。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条例》虽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的予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处罚、对单位少缴或者不缴的可以责令限期缴存。但《条例》并没有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也没有详细规定,从行政执法的程序到具体的文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管理中心在执法建设方面还存在着某些空白,只能立足实际,在不违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执法规程》或《执法办法》,借以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然而这些《执法规程》或《执法办法》却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许多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都是由管理中心自己制定,最大程度上就是将制定好的相关《规程》或《办法》抄报到法制办和管委会进行备案,形成了所谓的自己执行自己制定的制度的现象。公积金行政执法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涉及到行政罚款处罚、法院执行。理应由具有立法权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分来制定,并进行公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相当一部分《规程》或《办法》中的操作程序并没有做严格、详细的规定,如在对案件的调查时候,到底以什么方式调查,需要收集哪些直接证据,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需从哪些侧面去佐证;在立案的方面,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立案,什么条件则不需要立案;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法定依据是什么,应当如何明确到具体操作中。在文书的制作方面,应当如何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文本,什么程序阶段用什么法律文书,哪些需要签字盖戳。在送达方面,应该如何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什么期限内送达行政法律文书。
第三,监督方面,一些《规程》或《办法》中并没有体现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到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完整监督机制。在可能损害被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方面,所涉及的回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也没有很好的规范,操作细则只规定被执法人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而没有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依据执法程序规范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既是公积金管理、社会发展、维护《条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它要求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行为作出者应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各中心要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制定《规程》或《办法》时要考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规程》或《办法》由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配套制度,并公示以保障规章权威。积极遵循相应的程序正当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回避原则等基本原则,拟定详细规范的程序,比如立案→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如不提供的,中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法律文书上,应当设计出符合公积金执法特点的、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文本,如:《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通知书 》、《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限期缴存通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缴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执行催告书》等。这样既方便执法人员操作,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又保障执法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得以实现,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
其次,《规程》或《办法》中应该要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规定行政人员执法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证上岗。即开展案件调查前,先向当事单位出示个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执法证者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有权不予接待。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应由省、市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明确执法类型和执法范围。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执法机构,最好是设置公积金行政执法大队,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法必需的硬件设施。加强执法力量,吸收熟悉法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知识的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再次,《规程》或《办法》中必须载有行政处罚裁量原则、裁量标准方面的内容,把挤占、挪用、违规提取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骗取公积金贷款等的具体行政处罚标准在《规程》或《办法》中予以明确。要加大对公积金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研究,立足公积金归集扩面的现状,探索并逐步统一创建裁量标准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做到合理、合法。《规程》或《办法》中裁量标准的细化,一方面能够杜绝工作人员的“过罚失当”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警示力度。公积金中心也要会同地方政府法制办,完善处罚裁量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开展宣传,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政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运用处罚裁量原则和裁量标准进行抗辩,引“他律”促“自律”。
最后,在程序设计上,考虑采用行政案件调查与处罚相分离的制度,即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查清案件的事实,收集确凿的证据,提出案件处理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再由另外的工作人员对有关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充分进行判断,并具体地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在实践基础上,立足实际,《规程》或《办法》明确建立具体实施、执行与内部监督权力分离和制约机制。①成立执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保证执法活动的连续性和系统性,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②公积金中心应该设立职能不同的两个机构:一个执法机构,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开展,负责公积金执法的具体操作;一个执法监督机构,为执法提供法律制裁,监督执法的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把关,监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保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监督机构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日常工作中,还可以担负起研究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具体的执法程序,研究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合理等工作,这需要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素质,整体提升中心的执法水平,以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