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结合永州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从2015年1月4日起,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适度放松放宽。
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认贷不认房。跨县(区)工作调动的职工需要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套数按缴存职工到现工作地后,本人及配偶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重新计算。
二是放宽使用人群。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房屋套数的认定,以2009年1月1日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一并计算,2009年1月1日以前的使用记录不再计算在内。
三是首付比例降低。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首套房标准对待。
四是提高可贷额度。最高可贷额度全市实行统一标准35万元。取消缴存职工单、双方及期房、现房的区别,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二、更具公平人性。
一是体现在提取方面,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职工为独生子女的,因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是体现在贷款方面,省内缴存职工来永州市购买住房,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贷款的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不再要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因工作调动,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可与原缴存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落实减负便民。
减负主要体现在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新房抵押评估及其收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及其收费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贷款人的负担。
便民主要体现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将更加简便。按时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不再要求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部分或者全部提前结清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只须提供贷款所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再要求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