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中提出建议: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定性定位,提高制度吸引力,在政策执行中应落实控高保低,更多倾向低收入群体。目前,社会对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呼声日益渐高,主要问题表现在资金使用范围、管理方式、提取手段等,概括总结即为公平性问题,公平性问题的凸显反映出的是低收入职工群体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保障,此值得一说。
众所周知,中国是通过借鉴新加坡经验引进公积金制度的,与他国相比之下,我们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没有做到面子里子一盘棋:一方面,据住建部2014年公开数据显示,全国3万多亿元的公积金在“沉睡”,利用率大约只有50%,资金大幅度缩水;另一方面,如2013年多数大中城市如江苏,泰州、苏州等出现钱荒,某些地区的公积金还出现了年度“赤字”。这些数据说明了两个浅在的问题:一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缺乏垂直监管和统一调配;二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的相对局限性导致了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没有实现向低收入者倾斜的初衷。
笔者对于如何建立更加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低收入者使其“住有所居”?思考如下:
1、探索围绕从“劫贫济富”到“劫富济贫”。首先举个例子,就以本人工作所在的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门管理部为例,2013年全年管理部共为254户贷款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6253万元。统计分析后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大型央企和国有独资、国有股份制企业贷款金额约5800万元,占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93%;非公企业贷款总额453万元,占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7%。而截至2013年年底,石门县非公企业造就15万人就业,占石门县总就业人数的83.67%。
思考:以上数据(非公企业缴存人数占总缴存人数的比例未例举已在以下两个问题中说明)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非公企业缴存面窄;二是已开户的非公企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对较少。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构的不合理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基本类似,而利益的保障倾向于低收入者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如何确保公平性?笔者认为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执行公积金制度是否存在有走位变样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行政体制所决定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所涉及到的宽广度与政府相关部门有莫大的关系,收入分配的不公直接影响了缴存职工购房的困难,这无疑不是用住房公积金改革就能规避的现状,而是需要政府部门在公积金改革“顶层设计”中的密切联动,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更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比如说国家可以以省为单位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局,其目的就是要杜绝地方政府执行法规过程中违反操作程序。
这里,我就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提出个人建议:如何更多地让低收入职工享受公积金惠民政策?一方面宏观上国家必须出台政策,各地政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提取用途依据政策文件出台更加严厉的处罚条款,通过住房公积金大的宏观调控使其从“劫贫济富”到“劫富济贫”,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住房公积金保障社会居民问题才能真正地做到藏富于民。另一方面,各地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的政策文件为低收入职工群体创造更多的“服务”,这里所说的服务指适当降低低收入职工贷款门槛、提高公积金使用用途。
2、仿效国外住房储蓄制度模式。巴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上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该国在1967年建立了储蓄制度是一种对选择性存款实行免税政策优惠的制度,制度规定凡是参与的银行必须开展住房贷款。在这个制度下,巴西国家住房银行通过商业银行只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且根据收入多少实施阶梯式的优惠利率,收入越少,优惠越多。
思考: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在部分政策倾向上与巴西相比略有不同。一方面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基本上是固定的,除了央行利率作小幅度的调整外,住房贷款针对对高低收入职工而言是没有任何惠民倾向的;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大部分城市实行的是贷款金额与缴存基数挂钩,此举措形成的低存低贷现象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且拉大了居民之间的贫富收入之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无法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需求。2013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基尼系数为0.473,且近十年来都高于国际警戒线,在世界所有国家中属于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相较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可能是杯水车薪,我在本文章中思考的住房公积金“顶层设计”仅仅是如何才能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低收入职工倾斜,真正发挥出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有效缓解低收入职工群体的“燃眉之急”。
3、向低收入者倾斜应重在“非公企业”建制。
这里我所说的低收入职工绝大多数属非公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职工群体。有数据表明,截止2013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近1亿人,仅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3.8亿人的26%,而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亿人中,国家公务员709万人,国有企事业单位6704万人,合计占74.13%,居绝对主体地位。中小企业仅占25.87%。
思考:非公企业建制可以不是单纯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个人观点。我们国家是否可以效仿巴西一样建立特殊群体的住房储蓄制度,这项制度是针对中小企业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配套政策,由国家财政对中小企业低收入者实行定额补贴。此外,我们国家又是否可以效仿新加坡根据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单位与个人公积金各自的负担比例。举例:以税后年薪为例,年薪在5万元上下划为一个区间,低收入职工缴存比例可以为8%,单位补缴为16%;高收入职工为16%,单位补缴8%,并且此合理划分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在确定中小企业年缴存额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联合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年纳税额合理确定下一年度企业公积金缴存额。当然,这只是对今后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一个设想。为此,国家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目标上来,不能让国家的政策倾向成为穷人补贴富人的工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会议时指出:逐步将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非常期待住房公积金的改革能够真正成为一项保障社会全体居民、重点倾向于低收入职工的惠民政策,实现全体社会居民“住房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