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住房公积金事业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把握机遇,勇于改革,开拓创新,赢得未来,是我们住房公积金人应当担负起的责任。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年来,到2012年底全国缴存总额已超过5万亿元,按年增长24%、缴存额1万亿元以上测算,2013年将突破6万亿元;今年8月我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1000亿元,离达到100亿元的2005年只有8年,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迅猛。截止11月底,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达到1088亿元,归集余额为739亿元,提取总额为349亿元,贷款总额达到735亿元,贷款余额为421亿元,为65多万职工提供了个人住房贷款;在一些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占住房贷款的大半壁江山,超过所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总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持续增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住房公积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建设严重滞后于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保障性弱,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要求差距明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到2012年末,全国342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刚过1亿人;我区目前为170万人,制度覆盖率尚处于低水平。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有在职职工。但是,目前在绝大部分地区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全面覆盖外,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尤其是非公企业大量存在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建未建的现象,绝大部分收入低、急需得到资金支持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包括长期聘用的农民工)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解危解困的服务宗旨没有全面发挥出来。
由于在个别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被一些强势行业异化为一种福利制度和“避税渠道”,国家“控高保低”政策落实不力,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不合理和实施不到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不仅引起了“住房公积金是富人俱乐部”的质疑,更凸显出整个制度亟待改革的迫切性。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模式,没有自上而下的行业主管部门。面对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全国没有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行业规划和发展目标,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和系统性、方向性,整个事业发展缺乏理论支撑。属地化管理造成各自为政、分散决策,缺乏明确统一的机构定性,管理模式、机构性质、机构级别、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更是五花八门、千差万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管委会形同虚设,无法做到对住房公积金的民主科学决策和实时监督管理,全部责任实际上压在了中心主任身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尚未真正形成严密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风险隐患很大。
(三)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简单提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并没有赋予明确的行业主管职能;这就形成了住房公积金没有主管部门,只有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现状;可以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是建设、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群龙治水,各行其是,且缺乏实时有效监管的手段和机制,往往出现监管的缺位或不到位。而管委会的监管,由于每年难得开一次会,浮光掠影,蜻蜓点水,监管的严重缺失难以为住房公积金提供安全保证。
(四)现行管理体制缺乏激励机制和前进动力,造成制度覆盖率、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过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造成管理水平与管理人员待遇脱钩,难以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管理中心重积累轻营运,只求资金安全,不管效益高低,缺乏提高管理水平的动力。这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长期以来造成各地住房公积金扩面难突破,个贷水平低,制度优势无法发挥。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目标要求,有的管理中心只满足于归集资金不出事,不重视资金运营,造成资金大量沉淀,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造成资金沉淀的另一个因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单一,管理体制造成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调配。
在公积金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一代又一代公积金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出了很大贡献。应当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成功范例,为中国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客观地剖析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既不是自毁形象,更不是否定已有成绩;敲响警钟是为了革除时弊,使公积金事业能够“凤凰浴火,涅槃重生”,为长远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只有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使之符合“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要求,让发展的“红利”惠及更多民众,住房公积金事业才有发展的希望。
二、公积金制度应符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中央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不能全覆盖和缺乏公平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硬伤,必须通过制度改革予以解决。现阶段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解危解困的应有功能,对条例规定应建的职工实现全覆盖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当认识到,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低收入群体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把稳定的进城务工者等低收入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这些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资金支持,使之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是当务之急。目前,保障性住房已经把农民工作为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也应及时跟进,帮助他们在城镇安居乐业,让农民工在服务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的同时,能够得到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平待遇。资金风险的防范,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严格的审查制度来解决;但决不能以资金安全为由把低收入群体拒之门外,也不应有“嫌贫爱富”的歧视性规定,真正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向弱势群体倾斜政策,必须体现对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的基本功能。应放开手脚,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农民工发展,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社会就业者的全覆盖。
履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住房保障的职能,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者的天职。不能做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建尽建、应贷尽贷,就是工作不到位,事实上是对千千万万应建未建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权利的剥夺,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希望的是,在风险可控范围内的高覆盖率、高使用率和高收益率,不愿看到追求零逾期零风险的低覆盖率、低个贷率和低收益率!风险准备金是为扩大覆盖面承担必要风险设置的,不是放在银行睡觉的。利用好这些资金为人民为社会多做贡献,是所有公积金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想,宁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承担风险的全覆盖,不要零风险的低覆盖。
三、大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事业前景展望
最近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目标要求,这只有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实现。实行行业直管不仅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全体住房公积金人的共识和期盼。要实行统管必须做到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政策制度、信息系统等等,自上而下全面统一。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
1、坚守住房保障这个根本。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目标定位,是推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今天,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演变为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一个融资的渠道。只不过这个渠道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根本的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归集、互助性贷款、低存低贷、专门服务于住房保障等特性,这是住房公积金的立身之本。只有坚持住房公积金“济贫不济富”的设计初衷,加大向弱势群体的倾斜力度,突出其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事业才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2、科学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应当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性为行政性质的金融机构,这样既便于住房公积金扩面的行政执法,又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信贷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大趋势,要求其管理机构必须实行银行化的统一管理。只有机构的性质定位准确,其运行、监管制度设计才能做到科学、合理、有效。因此,在公积金制度设计,包括运作模式、监管体制、管理理念、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要引入商业银行的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制度模式。
(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1、明确住房公积金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和创新的成果,其建立的过程注定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制度初创,摸着石头过河,各地就形成了自建制度、自主决策、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格局。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通过机构调整和规范管理,目前住房公积金只有在地市一级做到了垂直管理,在市级以上只有监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各地市均按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政策的理解,建立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也加剧了住房公积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整体发展。同时,从李树彪大案到通化窝案一系列案件无不说明,住房公积金最大的风险来自管理体制的缺陷,这种的缺陷实际上是管理者的陷阱,通过体制改革解决决策者的监督作用缺失和主要管理者权力失去制约的问题,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因此,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央、省、市三级垂直管理,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监督,这是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住房公积金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有关当地的住房公积金重大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后决策,但地方政府不干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切断地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直接决策管理,才能避免地方政府对公积金的非法使用。
住房公积金行业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做到有理论研究,有行业标准,有发展规划,有年度目标,有考核有激励,把“一盘散沙”攥成一个铁拳,才能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保证住房公积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可以更好的预防资金风险,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基本职能,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2、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模式。现阶段全国统一管理困难较大,可先实行省级行业统管。统一进行决策、统一政策和管理制度、统一行业标准和规范、统一业务管理和监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资金调剂、统一人财物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内控机制,建立与绩效考核配套的激励机制,彻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界限,实现住房公积金“通存通取”和“异地通贷”,最大限度地便利职工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在现阶段国家政策没有调整框架下,也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简化操作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使用率和收益率。
深圳市实行“中心主导、银行代办”的管理模式,银行统一使用管理中心研发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归集银行的网点资源,一般业务均由银行代办,避免了“大委托”受制于银行和“小委托”自身力量薄弱等弊端,利用银行的业务网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达到了工作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缴存范围覆盖至户籍和非户籍职工,职工标准以建立劳动关系作为要件,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普惠性,对非公企业的覆盖率居全国前列。深圳市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3、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是实施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没有住房公积金实行全国统管的决心和科学规划,也就没有以信息系统统一推动行业直管的正确思路。信息系统统一的前提,是行业直管,是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的统一。10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管”无法实现的原因,是没有实行行业统一管理这个基础。一味迁就分散决策和管理的旧体制,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实行理想的目标。因此,应从行业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入手,重新规划、设计全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信息系统。这项工作尽早调整和实施,整个行业损失越小,受益越大。
4、改革增值收益分配模式。现行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法,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发展资金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做法,饱受理论研究者的质疑:一是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增值收益也应归职工个人所有,政府无权挪作他用;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由财政负担,不能占用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个问题必须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得到合理解决。维护好服务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银行化管理之后,增值收益的结余部分应公平分配给所有缴存人,同时作为经营性机构照章纳税,国家将增加的税收再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合情合法。目前,深圳市已经建立利息补贴机制,根据缴存年限对缴存职工进行利息补贴。我们相信,经过20多年的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升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行业必将发展成为我国有实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实体。
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管理中心的天职,应打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僵化的管理体制,创造条件让管理中心为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去“谋利”。应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灵活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在扩大管理中心自主权的同时确定的增值收益实现目标,努力提高公积金的收益率。应规范和畅通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渠道,让公积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收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改变住房公积金沦为银行“揽储”渠道的尴尬处境,依靠管理中心自身努力实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保值增值的目标,改变缴存人存款缩水的不合理现状。
5、强化住房公积金执法手段。强制性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所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需要法律手段的强制性来保证。只有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保障范围,才能凸显住房公积金服务全社会和住房保障的功能。大连通过人大立法完善公积金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公积金执法工作,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权,开辟工作新局面的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应下功夫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力度弱的问题,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执法程序,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执法职能,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五)建立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
住房公积金体制改革和《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的工作不能等不能靠,必须立足现实开拓前进。这些年为了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我们一直在共同努力:国家没有行业协会,2005年我们率先成立内蒙古住房公积金协会,为行业发展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2008年,我区又领全国之先统一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做到了政策统一,这些办法试行了5年,根据形势发展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从2006年开始的年度目标考核,我们实行管委会、管理中心同步考核,盟市之间互相考核、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去年,我们又在此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了考核和奖励机制,在全国第一家建立起考核激励发展资金,打破长期以来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引入竞争机制,调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现在看来方向是对头的、效果是明显的。下一步各地要不断完善和细化目标建立、绩效考核等配套措施,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让权利和义务高度统一,目标和待遇认真兑现,让每一个管理工作者的“正能量”得到迸发,让每个人的贡献和价值得到实实在在的肯定,我们的事业必定会大有希望。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在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现状和市场经济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定位做出合理调整,按照经济规律和管理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调动整个行业提高覆盖率、收益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的积极性,让住房公积金为国家和人民更多造福。
这次《条例》修订,是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实现行业统一管理的历史机遇。我们希望,新的《条例》能够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的责任主体及缴存性质,将依法决策与规范管理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自上而下的监管制度,努力杜绝权力寻租、暗箱操作、挤占、挪用等管理漏洞,打造“规范、安全、高效、阳光”的住房公积金,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向中央公积金发展是住房公积金的必由之路
有国外研究机构指出,“中国将在变富之前先变老”。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结构问题不容回避,人口红利将在“十二五”时期彻底消失。可以预见近几年内我国人口达到最高点后将进入快速下降的阶段,除一线城市外大部分城镇住房将趋于饱和甚至过剩;市场和需求的变化,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必须做出重大调整。因此,公积金制度要长期存在并发展,必须突破“住房”这个范畴,应继续深入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做法,把适用范围扩展到社会保障的其他领域。实行行业直管后,要充分发挥公积金在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购买政府债券减少资金沉淀,同时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随着公积金总量的迅速增长,应发挥公积金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要通过公积金政策调整,调整收入分配,抑制通货膨胀,让公积金制度成为调整社会消费和积累比例的有效手段,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持久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要长期保留,而且还要把事业做大做强做好,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通过改革创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顶层设计中,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管理体制,是住房公积金健康创新发展的基石。住房公积金人应当振奋精神,立足长远,把握机遇,奋力拼搏,有所作为。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住房公积金的明天会更美好。
房金廿载改革行,诸君再展创新功。
殷盼春风化春雨,成就大业在一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