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根据《合作协议》,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