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此举可较大程度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难问题,对提高制度吸引力,增强职工建制缴存积极性,推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企业覆盖有积极意义。同时,适当放宽提取时限,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原来的1年放宽至2年,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二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该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按照0.5%的担保费率,可节省2500元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