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我们的权力,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今形势下,如何破解行政执法难,保障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行政执法刻不容缓
1.受“控高”政策影响,归集下行压力大
随着“天价公积金”等案例的浮出水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些不完善地方暴露了出来。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国家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管力度,一些缴存额度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增长放缓,甚至下调。一直以来,这些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增长上的贡献比较大,它们的增长放缓、甚至下调直接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下行压力。
2.受缴存实际制约,归集扩面潜力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归集扩面上可圈可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体制内的员工已基本做到了全覆盖,住房公积金也大致遵循《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但这些缴存实际也造成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归集扩面潜力小。今后,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持续高速增长,靠这些单位已经不能完全实现。
3.非公经济组织建制少,职工需求大
受各种因素制约,至今住房公积金在非公经济组织中,仍然建制少、覆盖面窄、缴存不规范。一方面,非公经济组织数量多、规模大,但建制少;另一方面,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多、贷款需求大,但缴交人数少。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徘徊在制度之外,他们的购房贷款需求因单位未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不能享受政策实惠。
住房公积金归集下行压力的加大,行政事业单位扩面空间的缩小,非公经济组织职工需求的增多,无一不决定了行政执法工作刻不容缓。
二、困境:行政执法举步维艰
1.制度吸引力不够
如今,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构建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出资的缴交体系。《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个人1:1缴存。无形中加大了单位支出,减少了单位经营利润。因此,单位便会各种推诿,无视《条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2.执法效力不足
《条例》赋予了各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的权力,但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缺少刚性。同时《条例》没有出台行政执法的相关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如公积金中心没有查账权,无法获取相关单位数据;没有行政执法强制权,行政执法的处罚必须通过申请法院才能执行。还有公积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也缺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那种权威。这些因素导致了执法效力的不足,影响执法效果的达成。
3.非公经济组织状况不佳
次贷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未能根本好转,影响了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许多行业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要规范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可想而知。
三、破局:行政执法责无旁贷
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严峻形势下,破局,还需行政执法。
(一)执法认识要提高
行政执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牵扯利益群体多的复杂工作。要卓有成效地开展,执法认识需要再提高。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产生的时间不长,特别是企业对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导致管理相对人缴存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行政执法绝不能一蹴而就,“一网打尽”式的执法是不符合现实的,甚至招来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适得其反。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是突破归集扩面瓶颈的法宝,是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要求,如果“纵容”而不去行动,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行政执法需要我们按部就班、有条不紊、不急不躁地坚决执行,也需要我们“不怕狼、不惧虎”的万丈豪情。
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行政作为,其执法对象、数据、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全面、真实、合规办理,方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达成其目的。
1.执法对象要准确选定
行政执法,不能一哄而上,要科学合理地选择执法对象。对那些经过反复宣传后仍然不建制的、经济效益好的并已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行业标杆企业,要重点执法、强力执法、成功执法。科学合理地选择执法对象,往往能事半功倍。这些非公经济组织由于经济实力强,其建制困难相对较小。在建制后,由于是行业标杆,对其他企业也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准确选定执法对象,对非公经济组织的归集扩面工作大有裨益。
2.执法数据要“全”而“真”选择
行政执法,我们一定要全面、真实地收集相关数据。首先,要利用好公积金年审契机,弄清已建制单位的用工和缴存情况;其次,要积极与质监、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相关只能部门沟通,争取其数据支持。全面、真实地把握质监部门年审数据,工商部门企业设立数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数据,劳动部门企业用工数据,社保部门员工参保数据等,为行政执法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3.执法程序严格按流程、时限办理
执法程序按流程、时限办理是行政诉讼最起码的要求,是法院是否受理的首要件。各公积金中心应出台行政执法的相关操作规范,对执法程序和办理时限做出严格、明确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时,一定要遵循行政执法操作规范,注意执法程序的合规性和办理时间的有效性,搞好各环节的衔接,在规定时间送达相关文书,高效开展执法工作。
(三)组织建设要加强
行政执法,需要各营业网点的切实履行,管理中心也应加强相关组织建设,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积金中心应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各营业网点与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的工作开展。
2.成立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举步维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力量薄弱。目前,公积金中心有专门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不多,大多采取营业网点单兵突进,散兵游勇的执法。由于营业网点非执法主体,且工作任务繁杂,又无太多执法经验,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因此,公积金中心应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在不增加人员和费用的情况下,可采取兼职形式组成,管理中心牵头,各营业网点指派人员参加,做到有分有合,整体行动。
3.建立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
公积金中心沿用管营分离的体制,营业网点作为行政执法的执行和具体实施机构,一旦进入执法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终止,其执法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同时监督机构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文本的完善,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样,形成一种有效的内部执行与监督的运行机制,既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又能达到执法目标成功实现。
如今,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到了改革的深水区,发展的瓶颈期。如果我们不端正自己的认识,打开一条归集扩面的新路子,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会受到影响,它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因此,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