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月4日上午9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郴州中心”)开出四张分别转往郴州中心宜章管理部、资兴管理部、北湖管理部、永兴管理部,面值共计4223万元的建行转账支票,随着这四笔转账业务的成功,标志着郴州中心因“李树彪案”造成的5667万元损失已全部由增值收益弥补完结。
2004年初,“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案发,2005年8月24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郴州中心主任李树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被判处死刑,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湘郴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树彪贪污公款5667万元。
李案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调整了郴州中心领导班子,在全市范围内选调了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对如何加强公积金管理,堵塞漏洞,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提出了根本性的指导意见;派驻审计组对住房公积金财务进行清理;成立清收违规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导小组,组建三个工作小组清收违规逾期贷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郴州中心新的领导班子到位后,积极整改,出台了一整套制度,严格贷款审批、财务审批;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加强稽核,组建了稽核科,出台稽核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稽核工作;开通网络,规范银行行为。在全省率先开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承办银行联网业务实行统一程序。将资金流向置于有效的有权威的监督之下,从最高层面上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资金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了李树彪案件同类事项的发生。
为了尽早弥补李案造成的损失,郴州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方面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分析预测货币利率政策趋势,另一方面,根据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资金运作方式,尽可能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通过精心运作,仅今年一年就实现增值收益5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