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试行以来,不仅从体制上解决了我国在住房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增强了住房储金,而且拉动了住房消费,促进了各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在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是公积金金融风险管理问题。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由于目前有关公积金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尚未健全,时常受到体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积金住房贷款仍然蕴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压力。如何有效防范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使其在运营过程中,既能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共济性的作用,又能保值增值,将贷款风险化解在最低限度,这个问题一直困绕着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管理层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部门应坚持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努力增强法制意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坚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章上寻求保障。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从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到之后的几次修改,不断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公积金管理制度。作为《条例》,其不可能如实施细则那样具体明了,而且住房公积金在我国本来就是一种新生事物,方方面面有待于在实践中完善和提高,所以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条例》,积极借鉴全国各地同行的先进经验,又要考虑当地特色的一面;既要在某些方面逐步向商业银行靠拢,也要时刻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共济性的本质。另一方面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立法步伐,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实施以来,遇到了一些法律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所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乃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加以保护,因而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 亟需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其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步入法制化推波助澜、保驾护航,当好坚强后盾。只有从多部法律法规中寻求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东西,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在贷款风险出现时,运用法律武器迎刃而解。
坚持收支平衡,从增加资金储备上保持均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公积金在一定地域的资金量将象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放贷额是以缴存额为基数的,资产负债最多持平,通过以上分析,许多人可能会这样认为,沉淀资金不足与贷款风险没有关系。其实不然,现金流量在于管理中心有如血液流之于人体,未来的现金增加在未变为现实之前,管理中心必须保持充足的现金流量。作为自收自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是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但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根据自身的资金增长率、所在城市的人均GDP、消费结构的变化等情况,合理的、有计划地发放贷款。否则,过度地放贷,不仅会造成现金流量的不足,而且在本金顺利转化为现金之前,随之而来的利息与现金的差异对公积金中心的持续运营必将产生极为不利影响,由此造成的风险积累必将使公积金中心举步维艰。再者,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公积金是以城市为单位独立进行管理核算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调配能力较差,再加上公积金主要是用于居民长期住房贷款,资产缺乏流动性,如果一旦出现某一时期居民购建房比较集中而一时间大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沉淀资金必将捉襟见肘,出现一定的流动风险。从而使资金难以保持均衡。
坚持贷管并举,从严格管理监督中化解风险。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古代先贤老子的这句话道出了人生的真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特别觉得它当前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在日常工作中,从贷前的“三审一访”到其后的信息录入、贷款保险、资金划拨及资料的整理、装订、存档,一系列的工作均需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因为贷款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期限较长,今日资料的完整与否,将成为他日催收贷款甚至对簿公堂时成败的关键。为减少贷款风险,认真做好贷前信誉调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实行等额担保,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要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工作态度对待现在发生的一切。多年之后,面对物是人非的贷款资料,那时的经办人员只能从目前的记录中找寻所需的各种证据。所以说,平时认真细致地办好每一笔贷款,对防范贷款风险尤为重要。再者,要建立诚信档案,实行贷后的跟踪管理。贷后管理和监督有内外之分,对内对外的管理和监督应该并重,而且应该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对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就是要进行贷后的审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及时纠正,这样既杜绝了后患又为下一步的工作铺平了道路。对外部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针对借款户款项的实际用途及是否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归还贷款。对于按月等额还款的,要检查其是否在正常还款,如不正常,原因何在?对于到期仍未归还的贷款,应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逾期金额的大小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催款措施。对列入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有意识地进行数理统计,这样在下一步贷款时可作为参考资料。同时,为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促使借贷人形成自觉按时偿还贷款的良好习惯,必要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对个别缺乏诚信之人,有意拖延或抵赖还贷的,通过律师发放法律催收函,或诉诸法律,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实行强制还贷,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指数,减少和杜绝不良贷款的再度发生,从制度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