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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通知,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省政府同意,石家庄市和省直、铁路系统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到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县(市)、矿区要在严格落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基础上,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力争达到全市统一标准。

    今天召开的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县(市)和矿区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人均不得低于5%;各企业要积极为广大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单位联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石家庄广电网 作者: 2010年10月26日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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