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彭中华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已走过17年的历程。笔者到住房公积金亦近5年。近5年来我都在为公积金的每一步发展壮大而欢欣,为一个又一个腐败案件而扼腕,为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而困惑、思考、探索。值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网站开通之际,我不揣浅陋,从一个中心主任的角度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谈点个人意见。冒昧之处,望各位海涵。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事业发展。一是管理中心管理体制五花八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实际情况却五花八门:主管部门有政府办的,有建设局的,有房产局的,有建工局的,唯独极少有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级别有副厅的,正处的,副处的;单位性质有行政的,有参照公务员的,有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中又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之分。主管单位为各局的,实际上政府办也可管。既给管理中心增加了协调成本,又增加了管理中心横向交流、比较的难度。二是中央、省级主管监督部门职能弱化。国家建设部以前没有一个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后,专门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只7-8个人,湖南省建设厅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实际上也只是建设厅的一个处室,只9个人。一个司7-8人,一个处9人,又不直接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要管好全国1.83万亿(截止2008年6月末,下同),全省434亿元资金,其难度不言而喻。湖南省的监管办主任是副厅长兼,真正管事的是副主任,副主任是副处级,有的中心主任是正处级,怎么监管?
2、管委会形同虚设。根据《条例》,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但实际工作中,管委会是临时机构,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组建,一年难开两次会,临时的人员、临时的机构,又从未接触住房公积金业务,在一年一至三次的半天(最多一天,有的是不到半天)会议上,在例行诸多会议程序后,委员们还能发多少言,起多少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3、《条例》和财务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条例》是2002年3月修订的,6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条例》有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连职工福利和单位发展基金都未作任何考虑,这样的财务制度肯定是不完善的;提取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支付给银行,完全背离了现实实情;中心核销一笔呆滞贷款,要跑到完全不知情的省财政厅去,耗时耗力、得不偿失……凡此种种,均暴露出《条例》和财务制度的严重不足。
4、资金沉淀和浪费惊人。截止2008年6月30日,全国共有沉淀资金5229亿元。一方面是像湖州市等中心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个贷”)需求过旺,住房公积金贷款供不应求,一些干部职工排长队等候,个别甚至告贷无门,一方面是大量的沉淀资金躺在银行睡大觉;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苦于资金瓶颈制约,一方面是大量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在心安理得地慢滋银行利息(低廉的);一方面全党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筹资抗震救灾、办奥运、兴办重点建设项目,一方面是5千多亿元沉淀资金在“惯看秋月春风”……这样尴尬的局面早该结束了!
5、国家、省监管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缺乏深度研究。一个司7-8个人管理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1.83万亿资金,一个省(以湖南省为例)要管理14个市、州的434亿资金,已忙于奔命、应接不暇,要他们对住房公积金这一新兴事业作深度研究,实在是苛求。建设部一部级领导在天津财经大学全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培训开班仪式上坦言,一栋建筑物,我只要围绕它转一个圈,就可指出几十处不足来,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我确实是外行,无从下手。据我所知,全国公积金行业内专门研究公积金的精深科研机构还没有,致使国家、省监管部门很难站在住房公积金理论及政策需求的最高层面和住房公积金发展的时代最前列来指领、监管住房公积金事业。
建设部花了很大功夫,在天津财大办了五期培训班,请的都是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专家理手,但之前从未接触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很少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研究,这样的培训,效果是很难达到主办者初衷的。笔者亲自参加了培训,虽有一定的收获,但离我期盼的有很大距离。这应引起我们,特别是上级的深思。
二、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将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其级别与市政府办、各局平级。国家设立副部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里设立副厅级(有条件的、个别城市管理局为副厅的,可设立正厅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国家、省级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最好是全国实行垂直管理,国家、省都设立营业部,亲自营运,亲自参与管理,加大全国统一调度的力度和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熟练度。
2、建立拆借市场,创新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建立全国拆借市场,调剂余缺。像湖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98%,就单个中心来说,已超过国际警戒线(75%)23个百分点,是极不正常的;而老少边穷地区有的只有百分之十几。建立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分区域分经济时段确定拆借率,就可调剂全国“个贷”市场余缺,互通有余,充分发挥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创新资金用途。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单一的,门坎很高,导致了5千多亿元的资金沉淀。我认为像奥运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利国利民,经济回报高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有国家信用作后盾,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是可以介入的。三是明确收益用途。这部分资金一旦投入回报率高且有国家信用作保障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势必产生比发放“个贷”高得多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增值收益应该也只能回报社会。初步设想是:①5%左右用于补充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冲减核销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造成的无法归还的“个贷”。②40%左右用于廉租房建设。③40%左右留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援国家建设和救灾捐款。④其余用作给特贫困户和住房特困难户(双特困户)补贴(视情况确定补贴标准,最高的可达100%)。
3、加大科研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可从金融学院抽调专家学者和从住房公积金队伍中抽调业务精通者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研究所,专门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研究所;在天津财经大学等财经学院开设住房公积金系,专门培养住房公积金的专业人才,充实住房公积金队伍;从现有队伍中抽调业务能力强,勤于思考的同志到住房公积金系去培训、深造,以达到提升整个队伍的目的。
4、取消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的重大决策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研究所提供参考意见,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决策,地级市以下执行。监督职能则由内审和外审承担。内审是指各管理局的纪检和稽核部门,这条线的人员建议由公积金管理局的上级机构派送和直管。外审主要是当地财政和审计监督,一年至少二次,上半年财政进驻,下半年审计进驻。这样,原管委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不但没有弱化,反而得到了加强,且更合法化,更有保障,还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5、在确保社会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建立以效益(即增值收益/归集余额)为核心的目标考核体系。
6、尽快修改完善《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