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省级专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联系国家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和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是保证国家政策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地位十分重要。但由于受目前的体制和现实条件限制,监管部门处境尴尬,工作被动,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下面,笔者就如何提高监管部门的地位,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谈点探讨性意见。
一、 工作困惑
根据《条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这个规定对监管部门的地位、权力、作用作了“全面”的界定:监管部门只是建设厅的一个内设处室,只是省级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只是负责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这种定位,使其处于“无权、无责、无位、无为”的尴尬境地。
困惑一:“无权”。监管部门能够正常地行使监管职能,必须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手段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经济手段,一种是组织手段。但目前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没有经济处罚权和人事管理权,就连政策的制定和解释权都存在异议。
困惑二:“无责”。国家至今仍没有出台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太松了,出了问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事情,监管部门仍然是“毫发无损”。监管太严了,下面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有意见,作为专职监管部门往往会“费力不讨好”。
困惑三:“无位”。监管部门是建设厅的一个处室,自身的“人、财、物”的管理权都成问题,要去监督下一级政府,或者监督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一个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
困惑四:“无为”。由于监管部门职权有限,定位失当,制度缺失,监管部门很难有所作为,也很难起到真正监督的作用。记得原来建设部门一位决策层领导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让我在一栋30层的大楼门口转上一圈,我可以指出这栋楼的30个毛病,但要我在公积金中心呆上半年,不一定就能发现一个其中的问题。这句话确实令人深思!
二、 探讨意见
(一)修改《条例》,调整定位。一是把监管部门从建设部门单列出来,成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局,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水土不服”的问题。二是赋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监管部门有权直接做出行政处罚。三是增加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人事任命建议权。实际工作证明,行使“人事撤换建议权”有一定的难度,也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但如果赋予监管部门人事任命建议权,在任命管理中心负责人时充分听取监管部门的意见,其意义和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二)完善手段,加强监督。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监督,主要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调阅凭证的手段进行监督。一种是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通过报表和监管系统进行监督。这两种方式均有严重缺陷,影响监督效果。先说现场监督,就现在的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完全不可能对每一笔业务都追查到底,而从目前发生的公积金违规违法案例来看,其作案手段都有一定的“隐蔽性”,有时候是“假的比真的还真”,凭监管部门“蜻蜓点水式”的检查,翻几张凭证,看几个数据,就能发现问题?非现场监督就更加有“搞形式,走过场”的嫌疑。有的地方在开通监管网络时曾经大肆宣扬,这种监管方式如何如何有效。实则不然,监管网络所起的作用,最多是方便监管部门了解各地业务的运转状况(如归集额和贷款额)和掌握各种数据,根本起不到监管的作用!试问:有哪一个愚蠢的管理中心负责人会把违规操作的资金直接“体现”在监管网络上?况且,监管网络并不能直接与业务系统联网,如果管理中心有违规现象,监管网络上的数据也一定是经过“处理”了的数据,监管部门怎么可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管理中心的资金流向?因此,如果要真正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取得监督实效,笔者建议建立监管特派员制度,让监管部门派出的特派员直接参与管理中心重大事情和核心业务的决策,特派员直接对监管部门负责。特派员制度既可以解决现行监管滞后的问题,又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地掌握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
(三)瞄准管理,并重监督。鉴于上述多种原因,监管部门很难直接发挥监督作用,估计国家调整有关政策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监管部门不如立足现实,转移重心,在如何推进管理中心的的管理工作方面多下点功夫,把监督职责揉进管理工作中去。
1、强化考核,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绩效脱钩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一大缺陷。很多管理中心为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多方协调,建立了一些绩效挂钩的制度,但难免都有“打擦边球”、“不阳光”的嫌疑。如果监管部门建立一种责任保证金制度,应该对提高监管部门的地位和管理中心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好的效果。责任保证金制度就是管理中心按照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上交给监管部门,作为完成业务指标的保证金,监管部门再根据年底考核的情况和配合监管的情况,作为奖励返还给管理中心。
2、组织调研,建立数据信息中心。一是组织调研。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组织管理中心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集中研究对策,制定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以便管理中心参照执行,既可节约政策研究投入,又可避免各地“各自为政”。二是建立数据信息中心。全国以省为单位,建立容灾异地备份系统。利用现行的监管网络,直接与管理中心联网,对各地的数据实行“实时监督”。
3、加强培训,建立干部交流制度。一是组织培训。管理中心由于受条件限制,接受专业培训的机会很少,员工的业务水平状况不是很理想。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地域和信息的优势,定期组织大学院校或者业内专家对管理中心员工进行各类培训。二是建立干部交流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受单位性质和级别的限制,管理中心员工几乎没有跨行业交流的机会,绝大部分干部从进管理中心起,就再也没有走出管理中心的大门,职工的见识、思维方式和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受到局限。交流是最好的学习方式。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一种行业内的交流制度,允许职工在行业内(省内)进行交流,交流的名额和人员由监管部门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