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Hunan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公积金分会)。
第二条 本公积金分会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志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研究的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公积金分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一切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讨和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全面发展湖南住房公积金事业。
第四条 本公积金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公积金分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28-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住房公积金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业务发展的政策和建议;
二、协助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推进管理,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组织理论研究和交流探讨;
四、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和会员的建议、意见;
五、组织编写专业书刊;
六、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组织会员赴省内外考察、学习和经验交流;
八、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公积金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公积金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公积金分会的意愿;
(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公积金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公积金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公积金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公积金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公积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公积金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公积金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公积金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公积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公积金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公积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公积金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公积金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积金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 本公积金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公积金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公积金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积金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积金分会会长为本公积金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公积金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 本公积金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公积金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公积金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公积金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公积金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公积金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公积金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资产与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公积金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公积金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公积金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公积金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公积金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公积金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公积金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公积金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公积金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公积金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积金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积金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