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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研究问题

 

    截至2007年,我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事业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人数达7187.91万人;缴存总额16230.30亿元;累计提取额为6625.19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8565.90亿元。但是,由于公积金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欠缴、未缴、少缴、停缴公积金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干部、职工和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单位追讨公积金(即个人无诉权);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普遍存在执法难,甚至公积金中心也常常因“不作为”而当上被告等,导致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凸现出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在职职工缴存,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工资”。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办法、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长期性、稳定性、工资性、互助性等特点。

    公积金制度是在国家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建立的。最初,并不叫公积金,而叫住房券,(《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载)。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经验建立了公积金制度;1992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印发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缴交比例,……。”;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关于该《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类似职工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当年,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后,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陆续出台,基本形成了我国公积金制度。

 

来源:中国房交网 作者:  2008年11月10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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