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7年的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100多万户职工家庭圆了住房梦的同时,也有着难以避免的遗憾:《2007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显示,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335.15万,占全市职工人数的67%。可见,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并不理想,相当部分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等原因恶意逃避或者放任违法,不依法缴交。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社会公众(包括单位、职工、甚至部分政府部门)存在着对公积金强制性的认识误区以及对依法征缴公积金的理解分歧,还有职工缺乏维权的意识和知识,感觉“投诉无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的专项住房储金。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三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可以缴也可以不缴
一些单位持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
法律辨析:
判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还是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汇缴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的。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误区二:单位即使不缴公积金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有单位认为,现在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单位都不缴公积金,所以单位不缴公积金,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辨析:
如果单位抱有这种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因此,只要职工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单位不建或不缴公积金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门将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欠缴单位名单,还可以将欠缴单位名单提供给企业信用征信机构。
误区三: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
一些单位认为可以通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缴“三金”,或者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约定以现金补贴形式替代住房公积金等等。
法律辨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就住房公积金而言,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应办理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部分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缴存的方式和时间均由法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存责任。